34、證人於審判中有下列何種情形,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縱使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仍不得作為證據?
(A)證人到庭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B)證人死亡
(C)證人赴國外旅遊一個月而傳喚不到
(D)證人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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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56), C(1080), D(113), E(0) #1234656

詳解 (共 3 筆)

#3249633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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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138

(A)證人到庭後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X;得為證據)
(B)證人死亡(X;得為證據)
(C)證人赴國外旅遊一個月而傳喚不到(O;不得為證據。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才得為證據)
(D)證人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X;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59-3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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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12
(C)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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