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B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於申訴人提出申訴時,發現該校並未制定職場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要點,則該校應如何處理?
(A)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後,再依該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B)因時間緊迫,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無需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C)縱使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仍應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D)待主管機關核備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後,再依該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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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23), C(2966), D(97), E(0) #3428313
統計: A(483), B(23), C(2966), D(97), E(0) #3428313
詳解 (共 4 筆)
#6398903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B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於申訴人提出申訴時,發現該校並未制定職場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要點,則該校應如何處理?
(A) 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後,再依該程序,進行申訴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的義務是優先的,不能以尚未完成內部規定為由拖延處理。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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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時間緊迫,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無需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明確規定,防治措施及申訴辦法應公開揭示。
- 即使時間緊迫需要處理申訴,公開揭示相關辦法仍是雇主應盡的法定責任,有助於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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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 1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B)。 2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A)(C);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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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縱使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仍應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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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待主管機關核備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後,再依該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未規定雇主訂定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備才能生效。
- 雇主在訂定後應公開揭示並執行,且知悉性騷擾情事時就應立即採取行動,無需等待核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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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638
內部申訴管道不論離職與否,遵守13條2,雇主知悉性騷擾898採立即有效糾正補正措施
不論有無訂措施辦法無關,30人以上才訂辦法,
性平法12條:性騷不論上下班。
12-1-2:利用權勢與機會,雇主對(受雇者與求職者只能被雇主)
12-1-1:工作中被性騷擾,一般同事,第三人是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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