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1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B)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仍得單方主張有效
(C)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不論其情節,均屬無效
(D)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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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5), B(1302), C(768), D(385), E(0) #3428327

詳解 (共 6 筆)

#6394599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1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法規規定的是「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而非「十日以內」。實際合理期間長短依契約性質而定,但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審閱期間)

I.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A)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II.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III.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B) 

IV.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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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仍得單方主張有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2. 這表示,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的審閱期間,該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原則上對消費者不生效力(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法律賦予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仍然可以單方面選擇接受這些條款,主張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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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不論其情節,均屬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才屬無效。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必須同時滿足「違反誠信原則」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兩個要件,該條款才會無效,並非只要違反誠信原則就一律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I.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D)對消費者顯失公平(C)者,無效。 

II.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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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均屬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才屬無效。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條款,是屬於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一。
  2. 推定顯失公平的條款,最終仍需回歸到第12條第1項的判斷,即「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才屬無效。
  3. 雖然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條款「通常」會被認為顯失公平而無效,但法條的結構是將其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類型,而非直接宣告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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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480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A)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B)O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C)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D)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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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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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157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1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法規規定的是「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而非「十日以內」。實際合理期間長短依契約性質而定,但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審閱期間)
I.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A)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II.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III.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B)。 
IV.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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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仍得單方主張有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這表示,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的審閱期間,該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原則上對消費者不生效力(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法律賦予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仍然可以單方面選擇接受這些條款,主張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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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不論其情節,均屬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才屬無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必須同時滿足「違反誠信原則」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兩個要件,該條款才會無效,並非只要違反誠信原則就一律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I.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D),對消費者顯失公平(C)者,無效。 
II.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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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均屬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才屬無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條款,是屬於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一。
推定顯失公平的條款,最終仍需回歸到第12條第1項的判斷,即「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才屬無效。
雖然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條款「通常」會被認為顯失公平而無效,但法條的結構是將其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類型,而非直接宣告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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