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警告,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
(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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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00), C(145), D(121), E(0) #528925

詳解 (共 5 筆)

#1020741
A懲戒3  BCD懲戒9III 19I 
9以下的記申---主管長官得直接做
9以下的撤休降減---主管長官得直接送公懲會
10以上的懲戒---主管長官先送監察院,成立才移送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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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998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警告,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 ~~~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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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091
第24條是按職等分送處理。在這法條中提到的是院部會省市這類中央或地方最上層機關,則所屬機關之官員多半橫跨十四個職等,按照職等級別(非按情節輕重或懲戒種類,因為也可能無觸犯懲戒),在十職等以上有懲戒可能,送監察院審查,九以下,逕送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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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172


請問下列法條之意,是否已經沒有分懲戒項目了,只有職等?

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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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91
請問104.05.20修法的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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