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營造廠負責人承包縣政府三億元工程,該負責人兄長為縣長,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處:
(A)新臺幣一億元至二億元罰鍰
(B)新臺幣一億元至二億元罰金
(C)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鍰
(D)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金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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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9), C(187), D(77), E(156) #528936

詳解 (共 10 筆)

#1220018
103/11/26修正公布第15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
        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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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560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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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719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
        鍰。 
是一倍以下哦!!所以最多三億元不得超過三億元罰鍰!! 

個人淺見:改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鍰 個人認為還是怪怪的!!

有錯請不吝指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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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033

修法後最高是罰1倍,大家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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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515

應改成(E)600萬至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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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479

啊?一倍不是三億×1的意思嗎?

六億不是二倍的意思嗎?跟我所學到的數學概念不同。

還是法律上的倍數跟數學是不同概念呢?還請樓上摩友再不吝說明一下,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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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08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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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588
原本題目:45 營造廠負責人承包縣政府三...
(共 2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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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056

因應修法後最高罰額為一倍,建議阿摩修改(C)(D)選項部分文字,如下。

(C)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鍰 

(D)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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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312

跟6 F 的看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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