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法院人員,何者不屬當事人得依法聲請迴避之對象?
(A)通譯
(B)法院書記官
(C)法官
(D)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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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8), B(563), C(315), D(5273), E(0) #706604

詳解 (共 10 筆)

#1027924
樓上 你可以親自去地方法院旁聽看看
在法庭裡有那些人員 該人員就是有迴避的可能
庭務員只是在庭外 與當事人報到、告知當事人開庭之職責 並沒有參與法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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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718
(刑訴17、25、26)
法官、書記官、通譯、檢察官、檢察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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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228
第 25 條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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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32

(D)16.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
(A)法官
(B)檢察官
(C)法院書記官
(D)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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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34
通譯:擔任語言傳譯或文字翻譯等事務
   但大多通譯負責幫忙傳閱資料(例:證據、身分、簽名等)
   給法官或是當事人等等 也就是與法官、當事人之間的橋樑
   沒有必要之事情 僅在座通譯席之旁聽案件
   不過 真正通譯主要是語言傳譯或文字翻譯
   當外國人(印尼等人)出庭時 這個時候 就要去翻譯給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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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18
法警 輔佐人 公設辯護人 庭務員非迴避之...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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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035
在法院審理關起門來有碰觸到案子的都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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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406

7 當事人聲請法院之職員迴避者,以下何種身分,不在其內? 
(A)法官 
(B)書記官 
(C)通譯 
(D)法警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1 年 - 101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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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287

刑事訴訟法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C)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B)通譯(A)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核定之。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
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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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185
7.7 當事人聲請法院之職員迴避者,以下...
(共 2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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