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並非民事訴訟法所設計的制度內容?
(A)參加人
(B)輔佐人
(C)特別代理人
(D)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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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4), B(759), C(1506), D(4588), E(0) #706605
統計: A(1164), B(759), C(1506), D(4588), E(0) #706605
詳解 (共 10 筆)
#976059
(D)辯護人 → 只有刑事訴訟才有交互詰問制度的設計,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稱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68:「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49:「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27:「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特別代理人制度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我想應該是因為「暫時」的需要,因為無訴訟能力人已經要行訴訟行為了,但是他沒有法定代理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代理權,所以要找個人當「特別代理人」,在訴訟行為結束後,「特別代理人」不會因此成為他之後的法定代理人,找特別代理人只是暫時的需要而已。
特別代理人也跟一般委任律師的訴訟代理人不同,雖然都是代理,但委任律師是因為他們有相關法律知識,需要他們幫助;找特別代理人,是因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無法行訴訟行為,所以需要他們代行。
我的想法是這樣,歡迎更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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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027
民事訴訟法跟行政訴訟法一樣,都只有訴訟代理人,沒有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則是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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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027
回樓上:輔佐人為基本上是指父母,通常不具法律知識,只能為事實面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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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292
刑訴也可以有訴訟代理人喔
ex提起自訴必須委任訴訟代理人
所以刑訴可能同時存在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兩者(原則上兩者皆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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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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