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前,應舉行公聽會。但下列何種情形免辦公聽會?
(A)交通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舉行公聽會者
(B)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舉行公聽會者
(C)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舉行公聽會者
(D)興辦事業計畫,於申請徵收之前 3 年內,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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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8), C(63), D(379), E(0) #710340
統計: A(41), B(18), C(63), D(379), E(0) #710340
詳解 (共 4 筆)
#3728413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指具有軍事機密與國
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所稱已舉行公聽會
或說明會,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二次以上公聽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
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三、原事業計畫已舉行公聽會,於申請徵收後發現範圍內土地有遺漏須補
辦徵收。
四、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
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所稱已舉行公聽會
或說明會,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二次以上公聽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
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三、原事業計畫已舉行公聽會,於申請徵收後發現範圍內土地有遺漏須補
辦徵收。
四、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
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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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004
土地徵收條例10;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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