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B)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其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仍自行為開始時起算
(C)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作成之日起算
(D)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自停止原因消滅時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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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63), C(26), D(63), E(0) #710348
統計: A(283), B(63), C(26), D(63), E(0) #710348
詳解 (共 5 筆)
#1119063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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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406
(D)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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