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行為,屬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A)確認處分
(B)形成處分
(C)負擔處分
(D)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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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311), C(26), D(10), E(0) #710347
統計: A(136), B(311), C(26), D(10), E(0) #710347
詳解 (共 4 筆)
#1152292
形成處分:創設、變更、廢止人民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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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008
[形成處分]指行政處分之內容為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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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526
處分內容: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
1. 下命處分:
下命處分係以命令或禁止而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及
容忍義務。此外,於相對人未履行處分所設定之義務時,下命
處分即生強制執行之效力,得由處分機關直接實現處分之內
容。例如:一切之警察處分、交通號誌或徵兵召集。
2. 形成處分:
形成處分係用以設定、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如公務員之
任用及撤職、公路之提供公用及廢止公用。至形成處分所形成
之法律關係倘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者,學理上則稱為「私法形
成之行政處分」,亦為形成處分所得設定之內容,如政府興建
之國民住宅,該住宅及基地之出售應經國民住宅管理機關同
意。惟私法之法律行為,如有其他無效事由,並不因此形成處
分之認可而有效。
3. 確認處分:
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以及
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之認定,皆得以
確認處分之方式,產生存續力與拘束效力。例如:國籍之認
定、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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