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有關兒童收出養媒合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從事媒合服務者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B)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始能從事收出養服務
(C)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D)民眾不可未經媒合服務而私下合意收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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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44), C(32), D(26), E(0) #969651

詳解 (共 1 筆)

#1321405
第 15 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
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
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
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
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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