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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23442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23442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34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鄉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應有代表總額多少以上之連署,並向那個機關提 出?
(A)三分之一、內政部
(B)三分之一、縣政府
(C)五分之二、內政部
(D)五分之二、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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