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區段徵收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抵價地補償。下列有關抵價地總面
積比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B)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原則限制,但不得少於百分
之五十
(C)曾經市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D)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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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1), C(85), D(392), E(0) #1982981
統計: A(37), B(41), C(85), D(392), E(0) #1982981
詳解 (共 3 筆)
#3624395
土地徵收條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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