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不生效力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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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1062), C(1991), D(87), E(0) #138575
統計: A(534), B(1062), C(1991), D(87), E(0) #138575
詳解 (共 8 筆)
#109749
第 1201 條 (遺贈之失效)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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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894
不生效力: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行為業已形成,但缺乏生效要件。例如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易言之,本人若承認,則代理權人之效力是自始有效。又如民法第761條本文說: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若動產一旦交付,則「啟動生效點」,讓原本「不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轉變為「有效」,但若一天「啟動生效點」不發動,則此法律行為就是「未定」的狀態,但絕對不是「無效」。
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四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及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得知,無效的法律行為,絕對沒有變成「有效」的時候,即法律行為在法條規定「無效」,就自始無效,更無所謂的「啟動點」。因此與上揭「不生效力」實屬有別。
而本題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為何不規定「無效」呢? 因為受遺贈的法律行為若改為無效,則會溯及此法律行為發生的時點,亦對遺贈人之法律行為產生未定論,即所做的遣贈行為根本無法律效果。因此本條須規定「不生效力」,即遺囑發生效力時,即啟動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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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758
”效力未定”是指還有機會生效,而受遺贈人比遺贈人先死,怎還有機會復活來受領遺贈呢?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遺贈根本是不會生效, 也就是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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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741
那為什麼答案不會是D呢???感覺不生效力就是效力未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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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709
說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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