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懲戒案件之判決,若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後續之救濟途徑為何?
(A)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B)向監察院聲請再審議
(C)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D)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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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0), C(39), D(309), E(0) #1509562

詳解 (共 3 筆)

#2296804
第六十四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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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441

修法後已經沒有再審議了,改為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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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685

修法後移到第85條

(109.6.10)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

    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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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6092
未解鎖
參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及第87條: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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