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公務員因案在懲戒法庭審理中者,為避免公務員規避其以公務員身分所受之懲戒處分,依據不同的身分別,禁止其脫離現職,下列何人之何行為不受此限制?
(A)海軍中尉申請退伍
(B)直轄市交通局局長申請退職
(C)某部科員申請資遣
(D)公立國小校長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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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73), C(154), D(37), E(0) #1509567
統計: A(61), B(273), C(154), D(37), E(0) #1509567
詳解 (共 6 筆)
#1598173
第 8 條 (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第 1 條 第 2 項 (懲戒之法律依據;離職公務員任職期間行為適用之)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有ㄧ點在下搞不太懂!為什麼第1條有包含退職?第8條沒有包含退職?上網查了一下,沒有ㄧ個符合我想要的答案。『退休和退職』有甚麼差別?退伍是針對軍人,退休針對公務員,那麼退職是(?)還是法這樣訂,答案就這樣選?這樣會不會太瞎@@?希望是有個理由或原理,請大賢幫解這題吧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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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015
公務員因案在懲戒法庭審理中者,為避免公務員規避其以公務員身分所受之懲戒處分,依據不同的身分別,禁止其脫離現職,下列何人之何行為不受此限制?
(A) 海軍中尉申請退伍 ~公務員
(B) 直轄市交通局局長申請退職 ~ 政務官 (公職人員)
(C) 某部科員申請資遣 ~公務員
(D) 公立國小校長申請退休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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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577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 條
第 8 條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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