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最少發起人數為:
(A) 20
(B) 30
(C) 40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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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410), C(31), D(13), E(0) #1915491

詳解 (共 2 筆)

#3122077
第 11 條 (發起籌組協會之程序)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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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62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1條
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但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於招募會員人
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始得為之。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簡歷冊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定者,
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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