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具有重大瑕疵者,一律無效
(B)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C)處分之相對人得請求處分機關確認其行政處分無效
(D)處分相對人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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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78), B(839), C(855), D(1621), E(0) #1024571

詳解 (共 10 筆)

#1230730
這題的A選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其與1到6款的例示規定不同,第7款為概括規定,是否有達到「重大明顯」,須依實際情形與社會認知而定。

茲摘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一小段來說明如下:
三、次按,所謂行政處分無效,係指行政處分具有一定之瑕疵而 自始確定不發生效力之謂。至於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我國 行政程序法仿德國立法例,採取所謂「明顯重大理論」,亦 即行政處分如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時,即構成無效。是對於 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設有規定, 該條第1款至第6款為無效原因例示規定,第7款則為無效原 因之概括規定。又行政處分具有明顯瑕疵者,在學理上依明 顯瑕疵理論被認為是無效的處分。此因認為行政處分為國家 意志力之表現與私人之法律行為略有不同,違法行政處分不 應如民事之法律行為一律歸為無效,而是原則上有效,僅在 重大明顯瑕疵之情形下,認定其為無效。此一行政法理論為 了維護法安定性,國家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國家權威, 傾向於減縮無效行政處分的範圍,使違法行政處分不致如違 法的私法行為一般,罹於無效,而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乃將 明顯瑕疵理論加以法定化(林騰鷂著行政法總論,頁437參 照)。再以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 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 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 ,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 標準。換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 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 ,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 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 有效,只是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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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892
a:不僅重大,還要明顯瑕疵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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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225
題目婊的是,只有重大能不能算無效?
不行,要重大到夠明顯,一看就知道是錯誤瑕疵才行

至於114條的補正,都不算重大明顯,111條的無效是重大明顯瑕疵,不能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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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225

行政程序法111條1項7款

就寫「重大明顯之瑕疵」才無效

反面解釋

重大瑕疵-》撤銷

明顯瑕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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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655
重大【明顯】瑕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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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724

覺得(A)選項 是不是我猜的這樣 

如果一律無效的話 114條就形同具文(GG)了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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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897

筆記

行政處分,需要 1.重大瑕疵+2.明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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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995

A: 我覺得是要經過行政機關(行程法113)法院確認(行訴6)無效才會無效,並非一律無效(因為你覺得無效,行政機關並不一定覺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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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534
A應該是正確,求解?

 1.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瑕疵若已達重大明顯瑕疵程度,則為無效。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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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187
重大+明顯才無效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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