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
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
(A)至少 1 年
(B)至少 2 年
(C)至少 3 年
(D)至少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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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7), B(789), C(471), D(72), E(0) #2191701
統計: A(1907), B(789), C(471), D(72), E(0) #2191701
詳解 (共 2 筆)
#37887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
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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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688
補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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