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證明書後,未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下列處置 何者正確?
(A)由其主管機關懲處
(B)通知醫療機構限期改善
(C)處新臺幣 1,000 元罰鍰
(D)處新臺幣 3,6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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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74), C(1300), D(193), E(0) #1569202

詳解 (共 6 筆)

#2348507

[補充]較細規定‧‧‧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1.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千元

2.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一千五百元

3.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二千元

4.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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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108

戶籍法 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醫 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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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775
戶籍法78條,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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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999
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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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384

(A)由其主管機關懲處 --> 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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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321

戶籍法
第 75 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6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77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第 80 條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都整數  沒零頭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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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6143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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