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上的育嬰假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假
(B)受僱者於育嬰假期間為留職停薪
(C)育嬰假最長為2年
(D)請育嬰假者不能加入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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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44), C(381), D(10000), E(0) #322543
統計: A(262), B(144), C(381), D(10000), E(0) #322543
詳解 (共 9 筆)
#972432
103.12.11修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選項A建議將一年改為六個月,或者改為複選題,答案增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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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499
性別工作平等法 §1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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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53
中央主管機關--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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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74
性別工作平等法 §16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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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287
所以現在是任職滿六個月就可以請育嬰假?不用一年囉?A答案也要改六個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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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311
其實沒有改有沒有關係,因為滿1年一定會滿6個月,所以還是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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