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
得逾二年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
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C)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
生活期間無法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
(D)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適用於勞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代號: 10740
頁次: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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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50), C(1224), D(134), E(0) #1160741
統計: A(129), B(150), C(1224), D(134), E(0) #1160741
詳解 (共 4 筆)
#1417482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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