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其規定何者正確?
(A)至少應提供一次之求職紀錄
(B)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三日內補正
(C)每半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D)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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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6), C(19), D(144), E(0) #12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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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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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二九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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