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者敍述有誤?
(A)登記申請撤回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費用
(B)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 月內為之
(C)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D)計算登記費罰 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以上皆正確
統計: A(694), B(18), C(15), D(42), E(84) #969263
詳解 (共 5 筆)
A:登記申請撤回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費用
土地登記規則
第51條
Ⅰ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五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申請撤回者】。
二、登記依法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Ⅱ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B: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 月內為之
土地登記規則
第33條
Ⅰ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Ⅱ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C: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
第73條
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D:計算登記費罰 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土地登記規則
第50條
Ⅰ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