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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租稅法規概要#72261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租稅法規概要#72261

年份:103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34.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 69 條規定者外,應:
(A)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B)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C)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為暫 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 徵機關申報
(D)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為 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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