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須課徵贈與稅?
(A)甲公司贈與給林小姐之財產
(B)父親於女兒出嫁時贈與現金 100 萬元
(C)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承擔債務者
(D)太太將名下房屋贈與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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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1), C(470), D(20), E(0) #1893917

詳解 (共 3 筆)

#3068023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81/7314396654145460490

A選項的解答: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而受贈之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人如係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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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039
第5條(視同贈與)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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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413

(A)甲公司贈與給林小姐之財產:甲公司不課徵贈與稅,但林小姐要課徵綜所稅(參考遺贈稅法第3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
(B)父親於女兒出嫁時贈與現金 100 萬元:不課徵贈與稅(參考遺贈稅第20條第1項第8款)

(C)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承擔債務者:課徵贈與稅(參考遺贈稅第5條第1款)
(D)太太將名下房屋贈與給先生:不課徵贈與稅(參考遺贈稅第20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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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01285
未解鎖
遺贈稅第3條(贈與稅之客體)   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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