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薦任七職等之課長,何種懲戒處分,得逕由其主管長官行之?
(A)撤職
(B)降級
(C)記過
(D)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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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 C(480), D(2), E(0) #165596
統計: A(26), B(7), C(480), D(2), E(0) #165596
詳解 (共 3 筆)
#294544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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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22
我呆~~~居然沒寫到~~~~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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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437
記過及申誡屬於較輕微的懲戒處分,法律允許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包含薦任七職等)的主管長官逕行處分。其他較嚴重的處分(如撤職、降級、減俸)則需經由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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