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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52、34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99749 | 科目: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52、34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99749

年份:110年

科目:信託法規

34.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指撥營運資金,另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存賠償準備金,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
(B)賠償準備金與營運資金合計最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C)賠償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
(D)營運資金得充當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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