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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廉政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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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廉政:廉政法規大意#11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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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廉政:廉政法規大意#118971 |
科目:
鐵路◆廉政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廉政:廉政法規大意#118971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廉政法規大意
34. 被害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公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多少賠償金額計算?
(A)100元以上5千元以下
(B)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C)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D)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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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whappy501
B1 · 2024/03/07
推薦的詳解#6041059
未解鎖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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