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殺乙於高雄,乙被急送臺北某大醫院急救,不治死亡。案件經由臺北地方法院先受理繫屬,高雄地方法院為調查證據之便,欲為本案實質審理。試問應經何法院之裁定?
(A)由最高法院裁定
(B)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C)由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D)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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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2), B(979), C(162), D(309), E(0) #342020
統計: A(1752), B(979), C(162), D(309), E(0) #342020
詳解 (共 10 筆)
#400200
今天刑事訴訟法的老師解這一題,
真的就好像在算幾親等。往前推到「共同」的那一個
台北地方法院的上級→高等法院本院
高雄地方法院的上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本院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上級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就已經沒有上級的法院了,所以答案就是它。
真的就好像在算幾親等。往前推到「共同」的那一個
台北地方法院的上級→高等法院本院
高雄地方法院的上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本院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上級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就已經沒有上級的法院了,所以答案就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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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52
查了好久的資料後,發現【79年台抗字第292號】的說明(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t=B1B2B3B4&w=%e5%8f%b0%e6%8a%97&n=292&TPage=1)(還沒搞清楚怎麼把連結用上去>"<):
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便再度確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8條:"共同之直接上級"
第9條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第9條第二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所以,是因為他們的直接上級不同(無共同直接上級),因此依第九條第二項,由最高法院裁定,而不是一直推到共同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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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667
-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管轄的區域主要有: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高雄依法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上訴法院亦為高雄分院。
承14樓摩友說的
79 年台抗字第 292 號:非訟事件法第4條第1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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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627
臺灣高等法院轄區只有北北基桃竹宜而已~莫要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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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137
刑訴第六條
Ⅰ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Ⅱ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兩個法院都有繫屬,所以應該是由共同上級「最高法院裁定」。
不知這樣解釋是否正確!參考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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