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殺乙於高雄,乙被急送臺北某大醫院急救,不治死亡。案件經由臺北地方法院先受理繫屬,高雄地方法院為調查證據之便,欲為本案實質審理。試問應經何法院之裁定?
(A)由最高法院裁定
(B)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C)由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D)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52), B(979), C(162), D(309), E(0) #342020

詳解 (共 10 筆)

#400200
今天刑事訴訟法的老師解這一題,
真的就好像在算幾親等。往前推到「共同」的那一個

台北地方法院的上級→高等法院本院
高雄地方法院的上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本院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上級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就已經沒有上級的法院了,所以答案就是它。
77
1
#380854
其實我弄錯了...應該適用刑訴第8條因為...
(共 1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7
7
#680052

查了好久的資料後,發現【79年台抗字第292號】的說明(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t=B1B2B3B4&w=%e5%8f%b0%e6%8a%97&n=292&TPage=1)(還沒搞清楚怎麼把連結用上去>"<):

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便再度確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8條:"共同之直接上級"

第9條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第9條第二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所以,是因為他們的直接上級不同(無共同直接上級),因此依第九條第二項,由最高法院裁定,而不是一直推到共同上級。

57
0
#1428667
承14樓摩友說的

79 年台抗字第 292 號:非訟事件法第4條第1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33
0
#1124627
臺灣高等法院轄區只有北北基桃竹宜而已~莫要再錯~
31
1
#3147910
(A)由最高法院裁定(O;兩地方法院直接...
(共 4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2349812
高等法院 ( 檢察署 ) 各轄區(1) ...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866882
不是審判是裁定!!原則上由係屬在先的&l...
(共 2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64137
刑訴第六條
Ⅰ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Ⅱ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兩個法院都有繫屬,所以應該是由共同上級「最高法院裁定」。

不知這樣解釋是否正確!參考看看囉~
9
1
#433157

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aboutus04.asp~~~是這個圖嗎??

 

我還是不懂ㄝ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