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1條所列之罪的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幾日前送達?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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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422), C(554), D(128), E(0) #342029

詳解 (共 6 筆)

#430067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 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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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18
第 61 條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 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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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93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刑法61條為免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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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25
615…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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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48
沒注意前面所述 刑法第61條所列之罪的案件
第一眼看到的就是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 記過這個條文 直覺的選 C
沒想到看條文後 命題居然是 刑訴§272後段~ 真的要看仔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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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965
刑事訴訟法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刑法 第 61 條 (裁判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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