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關於偵查中被告之辯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前即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B)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
(C)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在辯護人未到前,應停止訊問
(D)辯護人於被告第一次受訊問前,得請求檢閱卷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273), C(273), D(1226), E(0) #3428270
統計: A(81), B(273), C(273), D(1226), E(0) #3428270
詳解 (共 3 筆)
#6390519
關於偵查中被告之辯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訊問被告前即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A)。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C)。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ㅤㅤ
(B) 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於偵查中即可選任辯護人。
|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1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B)。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ㅤㅤ
(C) 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在辯護人未到前,應停止訊問✔️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ㅤㅤ
ㅤㅤ
(D) 辯護人於被告第一次受訊問前,得請求檢閱卷宗❌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偵查中辯護人原則上不得閱卷,僅在「審判中」才能檢閱卷宗及證物。
|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 1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D)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2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3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4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5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62
2
#6389719
36 下列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何者錯誤?
(A)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 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C) 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得限制之
§27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A)
§28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B)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C) 審判中
§34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D) 非有…不得限制之→原則上不得限制之。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