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被告自白不得出於不正方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須負責訊(詢)問之人員對被告施用不正之方法
(B)僅限訊(詢)問當時施用不正方法,使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
(C)以被告自白任意性是否實質上受影響為判斷重心,何人實施不正方法並非重點
(D)不正方法,不包括疲勞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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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 B(175), C(1133), D(87), E(0) #3428271
統計: A(459), B(175), C(1133), D(87), E(0) #3428271
詳解 (共 4 筆)
#6390534
有關被告自白不得出於不正方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須負責訊(詢)問之人員對被告施用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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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1項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B) 僅限訊(詢)問當時施用不正方法,使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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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被告自白任意性是否實質上受影響為判斷重心,何人實施不正方法並非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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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要旨(自白任意性) 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固必須具備任意性(即出於自由意志)與真實性二要件,缺一不可。惟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必須其自白係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且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而於不同時空由不同訊(詢)問人員所為之訊(詢)問,若未使用不正方法,則所取得之被告自白,其證據能力,是否會因被告對先前之自白所爭執之非任意性,而受影響,端視該次自白能否隔絕先前自白之影響不受其污染而定。而有非任意性爭議之先前自白延續效力是否發生,應依具體個案客觀情狀加以認定,倘若訊(詢)問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變更,且為被告所明知,除非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爭執受心理上之強制狀態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否則應認已遮斷前次有非任意性爭議自白之延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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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正方法,不包括疲勞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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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6691
42有關被告自白不得出於不正方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須負責訊(詢)問之人員對被告施用不正之方法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並未限制實施不正方法的人必須是「負責訊(詢)問之人員」。不正方法可能來自其他公務員、協助偵查的人員,甚至第三方(如被害人或共犯在特定情境下施壓)。 |
(B) 僅限訊(詢)問當時施用不正方法,使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
(C) 以被告自白任意性是否實質上受影響為判斷重心,何人實施不正方法並非重點
(D) 不正方法,不包括疲勞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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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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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041
1. 刑事訴訟法重視「被告人權」和「正當法律程序」
2. 所以關鍵在於:自白有沒有自由意志(任意性)
3. 就算是律師、親人逼他自白,也一樣會讓自白無效(誰做的不重要)
4. 所以 C 是正解,因為把「重點放在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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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警察連續訊問被告18小時,期間不讓他睡覺、吃飯。最後被告簽下自白書。
這個自白是否有效?
→ 無效,因為屬於「疲勞訊問」,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任意性有問題)
→ 即使不是檢察官做的,而是警察、調查人員做的,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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