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關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行政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由各該行政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B)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牴觸者,自治條例無效,而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C)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得依法提起覆議
(D)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發布
統計: A(792), B(246), C(1454), D(583), E(0) #3428321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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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自律規則是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規範其內部組織、議事程序、紀律等事項,並由該立法機關發布及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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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敘述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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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 (自律規則之訂定、發布及效力) II.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III.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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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依其性質,基於法律授權或依其職權訂定之,並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命令、自治條例。」這表示自治規則的位階低於自治條例。若兩者牴觸,應是自治規則無效,而非自治條例無效。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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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I.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II.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B)。 III.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IV.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V.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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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法規之公布與施行) I.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C)、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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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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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之名稱、罰則與發布) I.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II.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III.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IV.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D);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31條: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