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憲法平等權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B)憲法第7條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C)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有違平等原則
(D)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考試規則有零分者不予及格之規定,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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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260), C(334), D(530), E(0) #3428287
統計: A(145), B(2260), C(334), D(530), E(0) #3428287
詳解 (共 6 筆)
#6394629
有關憲法平等權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貫之見解(例如釋字第485號、第626號、第694號、第701號等解釋理由書)。
- 平等原則要求「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容許基於事物本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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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憲法第7條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憲法第7條保障的實質平等,並不禁止立法者或法律授權之主管機關,基於立法目的、事物本質及客觀事實,斟酌具體情況,訂定或執行產生合理差別待遇的規範或處置。
- 只要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且符合比例原則,即不違反平等原則。
- 如果完全禁止主管機關斟酌個案為合理之不同處置,將導致機械式的平等,反而可能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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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有違平等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形成過度限制,且為達成保障視障者工作權之目的,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例如職業輔導、優先僱用等),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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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考試規則有零分者不予及格之規定,符合平等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82號解釋認為,中醫師考試規則中「任何一應試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之規定,旨在確保中醫師具備執業所需之基本專業知識與能力,以維護國民健康,其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8條應考試權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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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486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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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029
(B) 憲法第7條X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O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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