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A)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B)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C)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8星期
(D)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給予哺(集)乳時間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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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5), B(192), C(235), D(307), E(0) #3461219
統計: A(835), B(192), C(235), D(307), E(0) #3461219
詳解 (共 7 筆)
#6489198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範包括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依該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上開規定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https://eeweb.mol.gov.tw/genderZone/equality_2.html
https://eeweb.mol.gov.tw/genderZone/equality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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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434
A是過去的勞基法49條,已於2021年大法官釋字807號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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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381
(A) 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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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性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涵蓋夜間工作之職場安全衛生,雇主應落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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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會大眾關切有關女性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勞動部表示,為維護勞工於工作場所夜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有相關規定,且並未針對勞工性別而有所差異,雇主均應採取危害預防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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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係課予雇主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預防職業災害之責任,無論勞工之性別均屬該法保障之對象。有關工作場所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如:工作場所之進出口、樓梯、廁所及停車場設置適當之照明、停電緊急照明系統或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等,雇主應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採取防止職業災害的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以維護所有勞工夜間工作安全。此外,為保護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健康,該法亦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同時要求雇主應採取評估、調整或調換工作等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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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呼籲各事業單位,勞工之安全健康為雇主最大之資產,為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以維護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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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秘書室
業務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發布日期:11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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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382
(A) 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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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沒有,但「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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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對於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3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第5條 雇主應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第6條 雇主對於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 第7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第8條 雇主應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ㅤㅤ
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 日勞動部勞動條2 字第10401304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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