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種分類標準,從未在我國釋憲實務中被審查?
(A)生理性別
(B)宗教信仰
(C)種族
(D)面貌五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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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0), C(47), D(2479), E(0) #3461178
統計: A(38), B(60), C(47), D(2479), E(0) #3461178
詳解 (共 3 筆)
#732389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以下分析各分類標準在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中的審查實務:
(D) 為正確答案(從未被審查)之理由:
- 面貌(外貌): 截至 2025 年底,我國釋憲實務中尚未出現針對「面貌五官」作為法律分類標準是否違憲的案件。雖然外貌歧視可能涉及一般法律規範,但在憲法層次的平等權審查中,並無相關案例。
其他選項於釋憲實務中之出現情形:
- 選項 (A) 生理性別(已審查):
- 代表解釋: 釋字第 365 號(父權優先條款違憲)、釋字第 748 號(同性婚姻案)。
- 說明: 大法官多次針對以「性別」為標準的差別待遇進行嚴格審查。
- 選項 (B) 宗教信仰(已審查):
- 代表解釋: 釋字第 490 號(兵役與宗教信仰)。
- 說明: 該解釋處理了因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的平等問題,探討國家對不同宗教信仰者是否有差別待遇。
- 選項 (C) 種族(已審查):
- 代表解釋: 釋字第 719 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說明: 此解釋涉及政府採購案中強制僱用原住民(特定族群)的比例規定,大法官對此種以「原住民族(種族/身分)」為基礎的差別待遇進行了平等權審查。
總結:
憲法第 7 條明文列出的平等事由包括「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這些在實務中都有相對應的解釋案。而「面貌」並非憲法列舉事由,亦未出現在釋憲實務的分類基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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