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是股東的權利?
(A)出席股東會之表決權
(B)選舉董事長
(C)請求分派股息
(D)認購公司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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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730), C(553), D(545), E(0) #184142
統計: A(76), B(2730), C(553), D(545), E(0) #184142
詳解 (共 8 筆)
#428188
公司法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所以董事長是由董事互選之!
公司法第198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公司法第216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
=======>股東可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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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37
和立法院很像:選民可以選立委,沒法選立法院長.股東可以選董事,沒法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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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988
董事選董事長,董事長開董事會,董事會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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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97
比如我們買了鴻海的股票(變成股東之一),但郭董並不是我們能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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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343
請問ACD各是公司法那一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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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65
這是公司法哪一條?>_<
誰可以選舉董事長?還是股東可以選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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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74
C D:
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股東會(董事會)特別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25%)之部分為限。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股東會(董事會)特別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25%)之部分為限。
第 240 條(發行新股分派股息、紅利)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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