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我國刑法第18 條規定,下列何人無責任能力?
(A)十三歲之人
(B)十四歲之人
(C)十八歲之人
(D)二十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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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4), B(456), C(55), D(8), E(0) #184144
統計: A(1634), B(456), C(55), D(8), E(0) #184144
詳解 (共 5 筆)
#5400088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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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288
當然是選年紀最小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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