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為登記機關以書面駁回登記申請之事由?
(A)依法不應登記者
(B)申請人之資格不符
(C)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
(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9), B(18), C(21), D(41), E(1) #167325

詳解 (共 5 筆)

#20996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7
0
#20995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5
0
#1526533

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B)申請人之資格不符 >補正
(C)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 >補正
(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補正




4
0
#446875

1F的才是對的,最佳解的那是"補正"

土登56&土登57 補正與駁回


 

3
0
#426608
為什麼大大PO兩個不一樣,那一個是正確的啊,兩個差在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