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可分為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
(B)法官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C)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得依需要聲請延長
(D)法院若認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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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66), C(299), D(1375), E(0) #1843466
統計: A(36), B(366), C(299), D(1375), E(0) #1843466
詳解 (共 5 筆)
#3463385
(D)家暴法第16條: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
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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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864994
2.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3.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4.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5.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6.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7.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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