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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年份:103年

科目:移民法規

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何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 異議?
(A)5 日內
(B) 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
(C)  10 日內  
(D) 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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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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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38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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