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大學法規定,大學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
(A)應由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會所推選之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B)應由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會所推選之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C)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D)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統計: A(67), B(87), C(78), D(181), E(0) #1728574
詳解 (共 4 筆)
大學法
第15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
高中學生8%
專科學生1/10
大學學生1/10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類題
25.假設國立某大學校務會議成員共 80 人,請問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幾人?
(A) 5 人
(B) 8 人
(C) 10 人
(D) 12 人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20759
答案:B
難度:簡單
2.依據大學法,下列敘述何項錯誤?
(A)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應由課程委員會審議
(B)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
(C) 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D)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9年 - 109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81866
答案:A
難度:困難
30.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人數為何?
(A) 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
(B) 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C) 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五
(D) 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五分之一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05679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