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 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多少百分比?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七點五
(D)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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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92), C(46), D(9), E(0) #1728576

詳解 (共 3 筆)

#2652193

特殊教育法

9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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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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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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