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
排於各學年實施
(B)現有之同居關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曾有之同居關係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C)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D)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納入騷擾與跟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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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2027), C(81), D(117), E(0) #3203732
統計: A(107), B(2027), C(81), D(117), E(0) #3203732
詳解 (共 2 筆)
#6133614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B)、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A)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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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C)。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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