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普通抵押權之標的物乃抵押物,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下列何者非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A)抵押物扣押前,已由抵押物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B)抵押物之從物
(C)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D)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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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4), B(135), C(369), D(471), E(0) #3225281
統計: A(2574), B(135), C(369), D(471), E(0) #3225281
詳解 (共 5 筆)
#6427539
舉個例子:
小明向銀行借錢,拿他的一塊果園作為抵押。
後來小明沒有還錢,銀行向法院申請,把這塊果園扣押了。
這時候,果園裡的果樹又長出了芒果(天然孳息),原本這些芒果是小明可以收的,但因為果園已經被扣押,這些芒果就變成抵押權效力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銀行可以主張這些芒果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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