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下列關於發展遲緩鑑定基準的敘述,何者有誤?
(A)針對未滿 6 歲之兒童
(B)非因文化刺激不足等社會環境因素造成
(C)在知覺、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
(D)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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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744), C(161), D(281), E(0) #2291503
統計: A(122), B(744), C(161), D(281), E(0) #2291503
詳解 (共 4 筆)
#4680777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A),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C),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D)。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C),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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