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根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教師基於職位所產生的權利,主要可以歸納為十三項,不包含 下列何者?
(A)專業自主權
(B)參政權
(C)進修權
(D)工作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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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92), C(6), D(42), E(0) #1717837

詳解 (共 3 筆)

#2727442
依據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教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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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001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D)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C)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A)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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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第17條義務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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