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租用房屋一棟,現打算終止租約,應如何向丁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A)須由甲、乙、丙全體向丁表示才可
(B)甲、乙、丙任何二人表示即可
(C)甲、乙、丙任何一人表示即可
(D)必須以書面為終止之表示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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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6), B(143), C(995), D(514), E(0) #191384

詳解 (共 9 筆)

#427614

這題不是考共有的關係,甲、乙、丙是承租人, 不是房屋所有人,所以三人要終止租約,要三人都表示!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租賃契約之終止即屬前揭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自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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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24
租房子是租賃契約(債權關係),跟共有(物權關係)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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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07

共有物處分及使用收益:
1.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 827條 2 項)
2.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 828 條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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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824

甲乙丙三個好友一起向房東租房子,某天甲與乙丙大吵一架不想一起合租房子,自己跑去跟房東說不想租房子了,房東即終止雙方租約 →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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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99
哈 好煩 果然想到共有去 題目真的要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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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88
真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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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473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債權)
是否為準共有
民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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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99
三五好友一起租房子→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關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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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826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63 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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