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關於刑法教唆犯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B) 在刑法上教唆與精神幫助相同
(C)我國對於教唆犯採取限制從屬原則
(D)失敗之教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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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78), C(148), D(263), E(0) #191391

詳解 (共 10 筆)

#484799

下列關於刑法教唆犯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正確。
~解析 :

《刑法》第29條 ( 教唆犯及其處罰 )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B)在刑法上教唆與精神幫助相同~錯誤。
 ~解析 :
例子:乙對甲說:『你不看我一眼,我就自殘』,甲慫恿乙說:『快把小拇指砍下來』。 上面這種例子都是典型的錯誤,乙要自殘的決意都不是甲惹起的,不是甲惹起,當然不能稱的上教唆犯,慫恿是本人已有意思,但未決意實行,他人給予精神上的助力,也不是惹起他人犯罪意思,只能論「精神幫助犯」( 注意 !「精神幫助犯」還是「幫助犯」,不是「教唆犯」喔 !)

 (C)我國對於教唆犯採取限制從屬原則~正確。

(D)失敗之教唆不罰~正確。 ~解析 :
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是以「正犯行為」( 主行為 ) 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正犯者」( 被教唆者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而且具備「違法性」 ( 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個別共犯判斷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並修正「要件」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犯罪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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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01

~精修 (二) : 一、「共犯是指(一)「教唆犯與(二)「幫助犯
 二、「共犯論」,目前都採「限制從屬性」:
(一)最寬的從屬性:只要正犯構成要件該當,幫助犯就成立,這樣的話,就算正犯出於正當防衛,幫助犯亦該當正犯構成要件之罪。

(二)
限制從屬性:為了彌補上面學說的缺點,改成必須正犯構成要件該當且具有違法性幫助犯」( 或教唆犯」) 始得成立正犯構成要件之罪

(三)嚴格從屬性:必須正犯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責任能力,幫助犯始得成立正犯構成要件之罪。

(四)幫助無責任能力能力人犯罪,目前還是要由幫助犯主觀來判斷,若為自己犯罪,是成立間接正犯,若為他人犯罪是成立幫助犯,
「罪責」「衡量個人」「刑事責任能力」,阻卻罪責的要件多由當事人主觀條件來判斷,所以嚴格從屬性適用上,將正犯主觀事由適用到共犯犯罪客觀判斷要件,不符合罪責的本質,例如12歲甲偷竊,20歲乙幫助,而甲12歲的個人積極要件,成為乙脫罪的消極要件,有違常理,因此採限制從屬說較合理。 
三、修法前 v.s. 修法後 :
(一)修法
「前」「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

(二)修法
「後」「教唆犯」: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改成『實行行為』一詞,表示只要求正犯的行為有成立就行了,犯罪論最傳統的分法不是三階段論,而是二階段論,二階段論的構成要件是『犯罪行為』,另一個就是罪責,所以一般所謂的犯罪是合乎全部該有的要件,而犯罪行為僅是成立部分構成要件
 還有,就是因為這修法,教唆才被要求對犯罪結果有預見 ( 刑法13條 ) ,對教唆實行犯罪內容構成要件也必須要有認識,不是隨便教唆都可以成立。

四、舉例說明 :
(一) EX.1.:甲對乙說【你去死一死啦】,乙聽從甲的話立刻自殺,甲
不成立教唆罪
(二) EX.2.:甲對乙說【人必有一死,你活的那麼不順心,不如從這高樓跳下去 吧】,乙聽從甲話跳下去,這時甲對跳樓的
「實行行為」有認識,對跳樓發生能發生死亡結果野手預見,對於自己說講的話能喚醒乙自殺的決意有認識,也決意講出,這些要件都具備才成立教唆自殺

(三) EX3.錯誤的例子:乙對甲說:『你不看我一眼,我就自殘』,甲慫恿乙說:『快把小拇指砍下來』。 上面這種例子都是典型的錯誤,乙要自殘的決意都不是甲惹起的,不是甲惹起,當然不能稱的上教唆犯,慫恿是本人已有意思,但未決意實行,他人給予精神上的助力,也不是惹起他人犯罪意思,只能論「精神幫助犯」( 注意 !「精神幫助犯」還是「幫助犯」,不是「教唆犯」喔 !)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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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00

~精修 (一) :
《刑法》
第29條 ( 教唆犯及其處罰 )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29條 ( 教唆犯及其處罰 ) 條文「修正理由」:
一、關於「教唆犯」
之「性質」為何,「實務」及「學說」之見解至為混亂,惟依現行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宜採獨立處罰主義。惟被教唆人未至犯罪,或雖犯罪而未遂,即處教唆犯既遂犯之刑,未免過嚴,故本案規定此種情形,以未遂犯論。」似可得知是採「共犯獨立性說」立場。 
二、「教唆犯」如果採
「共犯獨立性說」之立場,實側重於處罰行為人之惡性,此與現行《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之立場有違。更不符合現代《刑法》思潮之共犯從屬性」思想,故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限制從屬形式。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是以「正犯行為」( 主行為 ) 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正犯者」( 被教唆者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而且具備「違法性」 ( 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個別共犯判斷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並修正「要件」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犯罪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
 三、修正後之「教唆犯」既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因此,關於「教唆犯」之「處罰效果」,仍維持現行法第二項「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之規定,在「適用上」是指「被教唆者著手實行」,且具「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而成立「教唆犯」後之「處罰」,則依「教唆犯所教唆之罪」( 如「教唆殺人」者,依「殺人罪」處罰之 )。至於應適用「既遂」、「未遂」何者之刑,則視「被教唆者」所「實行」之「構成要件」事實「既遂」、「未遂」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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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27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故共犯之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此即是限制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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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54
精神幫助犯 還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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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02
麻煩阿摩改答案,答案是B 

題目42.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0/100060_2302.pdf
答案 42.B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StandardAnswer/100/100060_ANS2302.pdf

精神幫助犯:http://wuzongtai.blogspot.tw/2012/07/blog-post_06.html

共犯之成立:採限制從屬說(正犯具備T、R,共犯才成立。非須T、R、S皆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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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23
(C)下列關於刑法上的教唆犯之敘述,何者為錯誤?(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B)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C)我國對於教唆犯採取嚴格從屬原則(D)無效之教唆不罰。
九十九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基層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題解

所以要怎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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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67
失敗是指 沒動手 還是 動手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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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86
失敗是只 沒動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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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91

記得是嚴格從屬,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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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07831
未解鎖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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